深入貫徹落實好《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

來源:《紅旗文稿》2022/12 作者:江澤林 2022-06-27 10:42:49

  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統一戰(zhàn)線理論、政黨理論、民主政治理論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偉大成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進行的偉大創(chuàng)造。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人民政協工作發(fā)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提出一系列重要論述、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為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共中央印發(fā)《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稐l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協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制定《條例》,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fā)展愛國統一戰(zhàn)線,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是做好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的嶄新里程碑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

  《條例》有利于彰顯黨的領導是“中國之治”的最大優(yōu)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在我國,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先于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推翻舊制度基礎上建立的新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新型政黨制度。2018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協聯組會上發(fā)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新型政黨制度”的重大政治論斷并作出深刻闡釋。政黨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政黨制度,是由這個國家的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決定的。《條例》融入了中國新型政黨制度合作、參與、協商的基本精神和團結、民主、和諧的本質屬性,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新型政黨制度的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是中國為世界政黨制度提供的中國方案,是中國對人類政治文明的重大貢獻。

  《條例》有利于加強通力合作、團結和諧的新型政黨關系。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始終不渝堅持的重要理念。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一個國家民主不民主,關鍵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當家作主。中國政黨制度的理論與實踐表明,民主的內涵是豐富的,實現形式是多樣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實現民主的形式是豐富多樣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說只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判標準?!敝袊伯a黨與各民主黨派是知無不言的摯友、過失相規(guī)的諍友,不是相互拆臺、相互掣肘,而是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實現了執(zhí)政與參政、領導與合作、協商與監(jiān)督的有機統一?!稐l例》為這種新型政黨關系提供了制度保障,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條例》有利于推動協商民主以增進團結、凝聚共識、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同選舉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人民政協在協商中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既秉承歷史傳統,又反映時代特征,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點和優(yōu)勢。《條例》推動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有效銜接,實現執(zhí)政黨與參政黨、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代表人士及人民群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提升國家治理體系不同要素之間的協同性,廣集良策以促進決策科學、廣聚共識以實現決策民主,促進人民內部各方面在協商中擴大共識、增進團結。

  《條例》有利于匯聚共襄偉業(yè)的磅礴力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需要廣泛匯聚團結奮斗的正能量。在一百多年奮斗歷程中,中國共產黨始終把統一戰(zhàn)線擺在重要位置,作為克敵制勝、執(zhí)政興國的重要法寶。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團結奮斗的力量?!稐l例》對政治協商作出機制性安排,有利于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和諧。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凝聚共識,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推動形成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合力。

  二、《條例》對新時代人民政協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人民政協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政協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人民政協性質定位,緊扣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積極投身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偉大實踐,為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凝心聚力,開拓了人民政協工作新局面。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人民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立黨立國的根本指導思想,是我們黨的靈魂和旗幟。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重要講話中強調:“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行,就在于黨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并用以指導實踐?!币话俣嗄陙恚覀凕h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勇于結合新的實踐不斷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善于用新的理論指導新的實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二十一世紀馬克思主義,是中華文化和中國精神的時代精華,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的飛躍?!稐l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認真總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歷史經驗基礎上,充分吸收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寶貴成果,以黨內立法的形式,為做好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人民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要認真學習《條例》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zhàn)線工作的重要思想、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人民政協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貫通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各個環(huán)節(jié),保證人民在政治生活各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等內容,在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專門協商機構既是對政協的性質定位,也是對政協的工作定位,使政協性質定位的內在規(guī)定性和政協職能的外在功能性統一起來。

  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賦予人民政協凝聚共識的重要職能。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要把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作為中心環(huán)節(jié),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識?!稐l例》對新時代人民政協應當發(fā)揮的職能作用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guī)定。凝聚共識是對新時代人民政協更深意蘊、更高層次的功能定位,是對民主品質的更高要求。人民政協通過凝聚共識,實現發(fā)揚民主與增進團結的有效銜接,在充分發(fā)揚民主中形成最大共識度,提高群眾對黨和國家政策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在凝聚共識過程中把牢政治方向、堅守政治道路,擔負起把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對人民政協工作要求落實下去、把海內外中華兒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的政治責任。人民政協通過加強思想政治引領,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的關系,把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為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的主軸,把黨的主張轉化為社會各界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成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各項工作領導的重要陣地,用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團結教育引導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臺,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識的重要渠道。

  強化政協委員責任擔當。政協委員作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鄭重協商產生,代表各界群眾參與國是、履行職責。這是榮譽,更是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向全黨發(fā)出了偉大號召?!皣笳摺本褪秦熤卣撸嗣裾f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這也是對廣大政協委員提出的號召?!稐l例》對政協委員在推進新時代政治協商中如何履職盡責提出了剛性化要求。政協委員要堅持為國履職、為民盡責的情懷,以“靠得住”“奮斗者”“負責任”的姿態(tài)履職盡責,發(fā)揮在政協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翱康米 钡恼f委員要增進“四個認同”,增進政治認同切實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增進思想認同切實提升服務大局意識,增進理論認同切實承擔政治責任,增進情感認同切實凝聚團結民主力量。“奮斗者”的政協委員要強化“一線意識”,立足凝心聚力、決策咨詢、協商民主、國家治理第一線,主動適應歷史方位與內外形勢變化,積極發(fā)揮作用?!柏撠熑巍钡恼f委員要落實“十八個字”要求,努力做到既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又守紀律、講規(guī)矩、重品行。要有效吸納廣大政協委員,通過協商的方式充分交流各自的思想和訴求,特別是讓其發(fā)揮優(yōu)勢專長,立足自身專業(yè)領域對相關議題提出專業(yè)見解以及專業(yè)化的對策,將不同視角整合到統一框架中,獲得最優(yōu)解決方案,形成最大公約數。同時,在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下,要把共同目標作為奮斗動力源和方向標,積極發(fā)揮自身制度優(yōu)勢、組織優(yōu)勢與功能優(yōu)勢,凝聚海內外中華兒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最大政治共識。

  三、人民政協要發(fā)揮好專門協商機構的平臺作用

  在人民政協,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是相互貫通的,統一戰(zhàn)線組織和專門協商機構的性質定位是內在一致的。要發(fā)揮好統一戰(zhàn)線的組織平臺、協商平臺、工作平臺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在提高協商實效上下功夫,把協商議題和協商載體匹配好,把廣泛協商和深度協商結合好,把協商過程和協商成效統一好。

  準確把握人民政協性質定位。人民在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的同時,在重大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協商民主是中國民主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zhàn)線的組織、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機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要發(fā)揮好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堅持發(fā)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fā)力,積極圍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要決策部署情況開展民主監(jiān)督。人民政協事業(yè)蓬勃發(fā)展,人民政協制度展示出巨大優(yōu)勢,最根本的就在于始終堅持和切實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包括各民主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選擇,是成立政協時的初心所在,是人民政協事業(yè)發(fā)展進步的根本保證”;強調“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到政協全部工作之中,切實落實黨中央對人民政協工作的各項要求”。要認真貫徹《條例》精神,堅持黨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一制定政治協商工作大政方針,研究決定事關政治協商工作全局和長遠發(fā)展的重大事項,保證政治協商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從我國民主實踐看,包括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等方面。在民主選舉中,人民政協在選舉前的協商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廣泛協商、達成共識,可以有效提高選舉民主質量;在民主決策中,人民政協通過發(fā)揮聯系廣泛、智力密集的優(yōu)勢,對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民主管理中,政協通過協商,在保護少數及特定界別群體的合理訴求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監(jiān)督中,人民政協擔負著重要的政黨民主監(jiān)督職能,是我國新型政黨制度優(yōu)勢的重要體現。

  搭建好協商平臺。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搭建更多平臺,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更好發(fā)揮作用創(chuàng)造條件?!币獔猿终w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創(chuàng)新各級政協的履職實踐。聚焦重大問題并持續(xù)跟蹤推進。堅持頂層設計和試點探路相結合。為黨委搭建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平臺,為政府搭建破解難題、推動落實的平臺,為社會各界搭建溝通交流、協商成事的平臺,直面基層現實問題使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達,推廣復制經驗典型使人民政協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堅持保障運行和持續(xù)改進相結合,按照憲法、《條例》與政協章程的相關要求,不斷完善政黨合作機制、專門協商平臺機制等,確保政治協商正確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協商效能。

  完善協商程序。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學習領會《條例》精神,把黨中央關于政治協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發(fā)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在協商前,堅持“兩問”,一問協商議題是否為黨委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二問協商議題是否為政協工作邊界所至、能力所及;在協商中,堅持“三要”,要對協商主體及參加人員的專業(yè)特長和履職能力進行評估,要有詳細深入的調查研究,要把協商互動程序作為必要環(huán)節(jié);在協商后,堅持“三明確”,明確協商成果形式、明確協商成果的運用主體、明確協商成果成效考核及協商能力評價,以制度形式規(guī)范協商活動,真正做到協商于民、協商為民。

  (作者:吉林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責任編輯:王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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